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避免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1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避免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1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当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3严3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虔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1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乎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实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2、深化平常了解。坚持常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平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