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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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的实行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增进干部自觉践行“3严3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第2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第3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惜干部,重视平时教育培养,增进干部健康成长。第2章提示第4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平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查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偏向性问题和其他需要引发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示。第5条提示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肯定。第6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示,1般采取谈话方式,也能够采取书面方式。采取谈话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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