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1章总则第1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x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负领导职务或4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材。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贯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线路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和资历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2)德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