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物及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法2、7),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包括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勞務採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等(異質?)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金額(法12、13、細則6),認定時機:招標前採購金額:(招標期限、監辦單位、廠商資格 )巨額採購: 1億(財物)/2仟萬(勞務)查核金額採購:5仟萬(財物)/1仟萬(勞務)公告金額採購:1佰萬(財物/勞務) 小額採購:10萬以下(財物/勞務)注意:適用GPA門檻金額採購之
2、最短等標期為40天,並善用預告系統,採購金額及監辦單位,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1.公開招標(第19條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採購金額計算原則 (細則6),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加總認定)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個別認定)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22-7,加計選購或擴充金額)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預估金額)5、單價決標(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6、租期不確定(以48個月之租金總額)7、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為預估採購總額;個案採購則為該次採購之預算金額)8、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支出金額)9、提供財
3、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使用價值),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法27、細則26),已完成立法程序者:得用以支付廠商之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須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規定廠商資格須具有相當財力者)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法14、細則13),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13)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法14)(以加總金額認定採購金額,訂定等標期限),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1/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未
4、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依本法第49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經行辦理決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2/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法公告金額之採購, 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民法
5、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 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 住民個人、 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 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11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 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10,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3/4),工程會 95.9.20.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 1、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 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 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
6、,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 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3、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工程會 99.05.28.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2、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 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 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 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3、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 決
7、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 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4/4),原民法施行細則第8條 本法第11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申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之。 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8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者 2、依規定辦理2次招標
8、無法決標者。,各招標作業階段可以運用政府採購法之方法(1/3),各招標作業階段可以運用政府採購法之方法(2/3),採購階段 作業方式 相關法條,各招標作業階段可以運用政府採購法之方法(3/3),如何開列規格(1/2),開列規格與決標方式之選擇(2/2),1.機關之迷思:規格開列標準或決標方式 (1) 最高規格需求 VS 最適規格需求? (2)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 最低標決標?2. 招標方式之選項:同質採購 VS 異質採購 (1)公開招標 + 最低標決標 (2)公開招標 + 異質最低標 (3)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4)限制性招標 + 準用最利標決標方式3.資格擬
9、定之原則與規格擬定之原則類似,惟應考慮資格訂定之合理性或是否納入分包商之規定。,採購途徑及招標方式(法18 23),共同供應契約(法93) 優選方式委託代辦-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向受託法人或團體採購須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受託法人代辦採購仍須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臺灣銀行採購部為財物、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代辦機關及洽辦機關/委託機關之分工(細則42),公務機關間財物、勞務之取得,依據:法105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得不
10、適用之本法第二章招標及及第三章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決標原則(法52、細則109),最低/最高標決標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採購)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BOT)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採購)標價合理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BOT)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異質採購複數決標 最有利標或最低價格最高標之競標精神者以項目組合:分項報價決標以數量組合:依不同數量報價數量之上、下限不
11、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施行細則63條相關研討問題,1、採購標的物有那些因素會影響價格?其權數應如何擬定?如何納入評核價格計算公式?2、權數之合理計算標準?3、基準值應設定為多少?4、可否一併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招標、決標(分批、按數量方式辦理)?5、底價如何擬定?6、交貨之品質未達原報規格時,其罰則如何訂定,是否公平合理?,複數決標之辦理原則,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依不同數量報價或數量之上限、下限。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得依數量訂定。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數量分別繳納。三、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
12、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四、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複數決標相關問題之探討,一、最低數量如何訂定,才能兼顧採購經濟規模 以及達到競標之效果?二、何種財物可以採用複數決標?各批不同廠商 產品,其品質或有差異,對於使用上有無困 擾?三、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予不同廠商,其履約控 管有無疑慮?四、底價是否按不同之批次分別訂定?交貨地 點、交貨時間、數量折扣,均涉及專業判斷。,統包(法24、統包實施辦法),定義:將設計與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先期評估確認事項:採購效率、確保品質、工期、無增加經費之虞範圍: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
13、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得允許共同投標 決標原則:以最有利標為宜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範圍、完成後之功能效益等、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廠商評選標準、投標文件應提出之內容等,共同投標(法25、共同投標辦法)(1/2),招標文件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提供財物之行為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廠商得單獨投標個別採購特性(25-1):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進競爭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異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共
14、同投標(法25、共同投標辦法)(2/2),廠商採取共同投標方式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投標文件之簽署、押標金及保證金、資格、跨組投標之限制與例外(增加競爭)、通知之效力、契約價金之領受履約實績之認定 - 依各成員在共同標協議書上所列者認定。有法101之情形,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負責之成員個別為通知。(共同投標辦法16條),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法17、43、4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我國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15、者,視同外國廠商。適用條約協定(GPA)應允許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國民待遇原則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不適用條約協定得排除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得不適用之規定優惠國內廠商措施,原產地認定標準,財物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勞務之原產地,原則上以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自然人)或登記地(非自然人)認定;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認定其歸屬者,以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84.1.1起施行)97.01.17
16、.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605506190號令及經濟部經貿自第09604606450號令會銜發布(99.12.24.修正) 原產地 進行完全生產或使該產品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實質轉型 附加價值過35%以上或使進口稅則前六碼號列相異者附加價值率 =【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 貨品出口價格(FOB),原產地認定標準,財物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勞務之原產地,原則上以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自然人)或登記地(非自然人)認定;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認定其歸屬者,以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97.01.17.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605506190號令及
17、經濟部經貿自第09604606450號令會銜發布(99.12.24.修正) 原產地 進行完全生產或使該產品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貨物出口價格 (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C.I.F.) 貨物出口價格 (F.O.B.) 附加價值率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製作招標文件(1),製作招標文件(建議自行列出檢核表checking list查核)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增刪主要內容: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發還與不發
18、還之原因(法30 32、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公立或非營利之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採購法第36、37條、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製作招標文件(2),材料或設備之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同等品之定義、提出時機及審查方式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或辦理公開閱覽(法6、26、34、工程會訂頒注意事項)是否採統包方式招標允許共同投標?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採購項目及數量履約範圍
19、,製作招標文件(3),報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裝船(機)地或卸貨地買賣型態運費(陸、海、空)、保險費、稅捐、報關提貨之負擔安裝測試費、檢驗費、訓練費、操作費、維護費及其他2010年版國貿條規(四類【C、D、E、F】十一種交易價格條件【C類:CFR、CIF、CPT、CIP;D類:DAT、DAP、DDP;E類:EXW;F類:FCA、FAS、FOB】)報價幣別:種類二種以上幣別兌換匯率(細則64)(押標金換算、資格實績換算?)價金給付條件:預付款、分期付款、分批付款、驗收後付款暫停支付之情形物價指數調整(5%、2.5%)付款方式請領價金應提出之文件扣減價金境外輸入之貨品無法提貨衍生費用(倉儲費
20、用)之負擔,製作招標文件(4),價金給付條件:預付款、分期付款、分批付款、驗收後付款暫停支付之情形物價指數調整(5%、2.5%)付款方式請領價金應提出之文件扣減價金境外輸入之貨品無法提貨衍生費用(倉儲費用)之負擔履約期限:一次交貨、分批交貨期限完成安裝經測試合格期限日曆天、工作天假日是否計入工作時間期間之首日、末日逾期違約金之計罰履約期限變更、展延,製作招標文件(5),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採最有利標者,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程序有否協商程序?智慧財產權歸屬履行契約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費用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之處理契約期限:契約始期、終期契約存續期間契約效力長期契約繼續性契約開口契約契約之後續
21、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開標、審標及決標,投標家數: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各有不同之規定第二次辦理不受家數限制家數之認定:型式或實質;開標或決標前;分段開標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審標未通過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或最低需求之審查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投標/開標、評選,或作為協商之對象審標/決標結果之通知限期澄清/減價/比減(法60條之使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探討(1/4),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適用之要件: 一、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二、機關認為廠商報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探討(2/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
22、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99.4.29.第09900165330號函)一、機關檢討底價之機制二、廠商可否主張報價錯誤,放棄承做?三、廠商可否自行決定繳交差額保證金?四、廠商願意繳交差額保證金,機關可否拒絕?五、廠商提出標價偏低之說明理由可包括:1.為何標價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無法誠信履約之虞?,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探討(3/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99.4.29.第09900165330號函)六、機關之裁量權:1.檢討底價之合理性。2.認定報價合理與否?3.決定限期廠商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繳納之
23、時間;4.繳納差額保證金可否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4.重行決定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否;5.應注意防止廠商串通瓜分利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探討(4/4),履約管理(法65 67、細則87、89),轉包分包主要部分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將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分包廠商之權利保障義務負擔(設定質權、保固)違法轉包(再轉包)之處置:轉包廠商及得標廠商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驗收:得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其他,保固(需否保固金、數額)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費用負擔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 展延保固期(留意Evergreen Clause)救濟措施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得提起異議、申訴(法75、76)異議時效 法105 - 1履約爭議,得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法85-1)不良廠商之提報及廠商之救濟(法101 103),採購作業各階段及爭議處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