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姓名:张晓芳工作单位:四川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QQ(微信):673415025电话:028-87662394电子邮箱: ,2,档案法治建设,2016-9-21,3,档案立法档案普法 档案(行政)执法,一、档案立法,档案立法是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基础,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文件的活动。就四川省而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1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21个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4,(一)省、市(州)档案局的协助
2、立法任务,1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2为档案法律规范的修改制定提出意见或建议(二)县级档案局的协助立法任务为档案法律规范的修改制定提出意见或建议,5,6,(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1.档案法律2.档案行政法规3.档案地方性法规4.档案部门规章5.档案政府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直接关于档案工作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制定,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正。)其他法律中的档案管理条款档案
3、法的修订,7,1.档案法律,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8,2.档案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9,(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
4、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4月28日印发。厅发198364号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档案管理的条款,10,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待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档案馆条例电子文件管理条例,11,3.档案地方性法规,目前,四川省档案地方性法规只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修正。,12,4.档案
5、部门规章,档案部门规章有三类一是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国务院的其他部委单独制定但国家档案局同意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规章,是档案业务工作的依据。国家档案局网站有最新内容。,13,5.档案地方政府规章,就四川省而言,目前直接关于档案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一部,即: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14,15,(四)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
6、文件),指本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 )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
7、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16,17,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18,第十
8、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市(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二)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
9、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19,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还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部门网站等相对固定、普遍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查。,规范性文件制定
10、程序,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20,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1,22,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 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
11、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 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单位办公会议报告。 集体讨论决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程序要过“五道关”,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2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中常见错误,(1)实施日期不当(2)不规定有效期限(3)罚则依据援引不妥(4)
12、程序不到位(5)备案不及时或不备案(6)规范性文件认定不准确(7)不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24,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1)程序和内容合法(2)规定有效期(3)实施日期必须给出30天以上的适应期或准备期(4)必须对外公布(5)必须备案(6)过程材料依法归档。包括法规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7)必须定期清理,25,二、档案普法,档案普法是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档案法律常识的活动。四川省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26,有关档案法律条文的解读,(一)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13、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14、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27,(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28,(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29,责令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即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赔偿
15、办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办法和标准。如果有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需要赔偿的,可由档案局组织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参照其他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天津、河南、武汉等),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责令当事人赔偿。赔偿损失是指对档案损失的赔偿,不是指由于档案管理不当对当事人或单位造成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不要弄错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无异议而愿意赔偿的,可以赔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行政机关并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应当由档案受损失的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四)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16、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32,(五)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2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17、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33,(六)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41条,保存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34,1.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2.武装力量形成的档案;3.政党形成的档案;4.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5.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6.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形成的档案;7.非国有组织或个人受国有组织委托参与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国家征集、收购的档案;9.公民、法
18、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档案;10.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档案。具体到一个部门或单位,就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永久、定期(30年和10年)保存的档案。,35,(七)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23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机构、人员、设施情况;(三)馆藏档案的数量、信息化情况;(四)馆藏档案的开放、服务情况;(五)档案安全情况。,36,第三十七条国家档案馆未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19、。,37,(八)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31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39,(九)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20、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40,(十)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11条,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随着仿真复制、档案缩微胶片、数字化扫描文件、电子文件副本等具有或者能够呈现档案原貌的档案复制件大量出现,档案复制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件的使用功能,因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比照本条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情况予以处理。,41,(十一)监察部令第30号第12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21、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42,归纳起来,档案安全事故还应包括: 1.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责任不落实,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敏感信息泄露的 2.未落实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有关规定,档案数字化过程发生实体档案丢失、数据篡改、损毁、丢失,敏感信息外泄等安全事故的 3.数字档案馆等重要档案信息(业务)系统未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 4.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未予查处或拒不整改,导致档案安全事故的,(十二)监察部令第30号第18条,任免
22、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43,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的,可以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
23、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十三)监察部令第30号第19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2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6,三、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47,(一)行政许可,1.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省、市、县2.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
25、复制件的审批。,48,(二)行政处罚,(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4)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处罚; (5)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49,案件的查办程序,(一)线索来源(二)开展初查(三)立案调查 (四)依法处罚 (五)案件执行 (六)公开运行 (七)结案,50,(三)行政奖励,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26、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51,(四)其他行政权力,省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目录 1.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2.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3.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4.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5.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
27、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6.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8.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9.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10.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1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1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52,动态调整,新增加2项行政权力,即“对档案法律法规
28、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和“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其他行政权力)。,53,(五)档案行政检查,1.程序及依据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川档发200817号)2.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54,3.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检查泛化或空洞化(1)只检查,不作通报等处理(2)不跟踪(3)一般不亮证(4)不少县级档案局执法员不办执法证(5)发现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不处理、不移送案件(6)业务指导(检查)代替执法检查,法制机构不参与。,55,(六)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漏程序 2.援引法条不准确,定性错误 3.自由裁量太“自由” (七)其他注意事项(八)行权平台运行 四、新形势下如何做
29、好档案法治工作,56,58,谢谢,59,档案部门规章,(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5)档案馆工作通则(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60,(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30、(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61,(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
31、办法(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62,(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5)土地
32、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48)民航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63,法律构成,法律法规规章,64,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
33、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
34、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67,政府规章,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8,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
35、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69,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
36、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70,浙江省情况:近年来,浙江省档案局被诉监管不力、档案馆被诉档案收集不齐的案件数增长态势明显,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至12月,浙江省共处置涉档纠纷67起(最为突出的为三类,退休待遇证明、土地征用拆迁、企业破产改制),其中有信访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官司今年6月结案,胜诉;行政复议被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省情况:2016年,投诉多起。县级档案馆不依法
37、提供档案利用。县级档案局不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71,2009年11月某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该市某区档案馆,要求查阅其代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出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并于次日向区政府法制
38、办提起行政复议,72,1991年湖南某县公安局180多卷档案被白蚁蛀毁。 1998年6月湖南某法院1835卷刑事诉讼档案被盗; 1998年12月,宁夏某档案馆发生失火事故,2000多件档案被烧毁; 2005年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因强降雨,导致地下二层档案库房的5万多卷档案完全被水淹没,73,1.表明身份 2.依法回避 3.公正、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告知权利 4.制作调查笔录 5.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客观事实复核调查笔录 6.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7. 说明理由 8.告知权利 9.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 10.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预先告知处罚自定(2)制作处罚决定书(3)送达处罚决定书,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