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一、工作职责(一)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证决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制度。(二)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复审、现场检查和内检员培训工作。(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其标志进行监督管理。二、受理与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三、现场检查与复审(一)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1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