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发出日期:2006-09-19校发200583号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风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执教资格第一条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可聘为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其中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第三条 新教师从事助教工作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新教师从事助教工作讲课资格认定的规定(内工大校发200582号)。第四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历,能胜任相关教学工作。第二章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