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强化统计数据管理,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驻枣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标准一致、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指导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