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师教发200516号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为了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教师任课资格第一节教师资格第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第二条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否则,必须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考察,确订具备上课能力者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担任主讲教师。第三条我校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教授一般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担任本科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相应职务。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教务处要会同院(系),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