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修订)一、抽样工作(一)抽样原则1.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分布情况进行调研。根据当地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结合农业部监测计划要求,确定监测地点及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以下简称被检单位)。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中、小型企业的比例,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当独立或与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已实行饲料质量监督执法和检测职能分开的省份,可以委托同级饲料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完成抽样。4.对实行行政许可的产品,抽样前应首先对行政许可证明、产品标准和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并不再抽样检验,该企业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二)抽样程序及要求1.抽样组织(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实施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