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 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2、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30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