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会计工作。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会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全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会计工作。学院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管理或经营需要设置的会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会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第四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综合业务科、资金管理科等财务处内部机构。第五条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