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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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目 录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出台背景二、职业病防治法,(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和总体思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出台背景,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出台背景,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出台背景,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

2、加以解决;同时,监管体制不顺也是原因之一。,中国职业卫生概况,13亿人口,7.75亿劳动力,多为蓝领,相当一部分 (约2亿人) 接触职业危害。经济改革与转型, EHS(环境、健康、安全)面临机遇与挑战。过高职业病/工伤发病率已引起政府和专业人士严重关注。,中国职业卫生概况,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 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 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

3、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中国职业卫生概况,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一)尘肺病: 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死亡病例679例。23812例尘肺病新病例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564例和9870例;57.75%的病例分布在煤炭行业。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10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42%;尘肺病发病工龄有缩短的趋

4、势;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在中、小型企业。,中国职业卫生概况,(二)职业中毒: 2010年共报告各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301起,中毒617例,死亡28例,病死率为4.54%。其中,重大职业中毒事故19起,中毒215例,死亡28例,病死率13.02%。报告急性职业中毒起数最多的为化工行业,占21.59%;急性职业中毒人数最多的为煤炭行业;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涉及30余种,居首位的为一氧化碳,共发生78起175人中毒;病死率最高的为硫化氢中毒,47人中毒,死亡8人。,中国职业卫生概况,2010年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人数排在前3位的化学物质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

5、物,分别为499例(占35.22%)、272例(占19.20%)和157例(占11.08%)。主要分布在轻工、冶金和电子等行业。 (三)职业性肿瘤。2010年共报告职业性肿瘤80例。其中苯所致白血病49例,焦炉工人肺癌18例、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共10例、联苯胺所致膀胱癌1例、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1例、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1例。,现阶段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处在高发期: 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其中死亡15万例;2009年全国尘肺病1.8万例;2010年2.7万例,比上年增加50%。 职业病处在矛盾凸显期: 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云南

6、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死亡事件。,尘肺病,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张海超是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乡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张海超2009年开胸验肺事件,他叫张海超,他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推翻当地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的“肺结核”的诊断。张海超说:“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而在中国,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有2亿人。 看完本专题,也许你能理解张海超为何有此惊世之举。,典型案例,7月28日,新密市卫生局、职防所等领导撤职、调查,诊断医师撤销诊断医师资格。 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受到处

7、理。企业25万元的处罚。,尘肺病:进行性不可逆性, 可预防性疾病!,2001年底,温岭市陆续发生接触和使用鞋用粘胶剂的作业工人慢性苯中毒和疑似苯中毒事件。 导致28人苯中毒,其中4人死亡,慢性职业中毒苯中毒,蓄电池企业铅中毒,职业病危害事件,深圳“湖南孔洞施工农民工集体患尘肺病事件”:湖南张家界耒阳县100多名来到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目前,陆续共有18人拿到职业病诊断报告,5人确诊为矽肺三期,16人已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分别可获得3万-28万元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病危害事件,甘肃省古浪县 “挖金农民工矽肺死亡事件”:1984年1991年共有408人农民工赴

8、酒泉市金矿企业务工,经体检124人患矽肺病(期33人、期57人、期34人)。,职业病危害事件,“福建仙游县矽肺事件”: 据对18个曾在东湖村务工的贵州籍农民工死亡案例进行调查,其中9人被确诊为矽肺病患者,1人为典型矽肺并发症状。对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46人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现有的201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14人患矽肺病。,职业病危害事件,云南水富县向家坝镇返乡农民工群发矽肺病事件:2003年起,该镇先后77名农民工到安徽石英干粉厂务工,返乡后陆续有12人死亡,有关专家对63名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矽肺的30人。广西马山县返乡农民工矽肺

9、病事件:1985年1991年共有1001名农民工赴海南金矿打工,在已进行矽肺病体检的600人中,确定矽肺病患者225人近年已死亡14人,其中大部分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危害现状,生产单位缺乏防护设施;对操作人员接触有害物质危害性知识培训教育不到位-操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差,也不佩戴-单位对操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不按国家的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建立操作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监督检查不到位),产生有害因素对操作人员健康影响,导致打工者走向不归路:打工-挣钱患职业病治病举债变卖家产死亡,有的村尘肺病死亡人数

10、多,形成寡妇村的状况。,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历史变革,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根据不同的时代要求,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也体现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监管责任的到位落实。,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一)职业健康监管体制 1949-1998 原劳动部为主 1998-2003 卫生部 2003-2005 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2005至今 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8年后 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949-1998 原劳动部为主,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1、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由劳动部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1970年6月,劳动部与国家技委合并后,改为劳动保护组。 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 1979年6月,劳动保护组改为劳动保护司。 1982年5月至1987年,改为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1988年,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消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一、

12、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劳动部监管职责】 根据劳动部的主要职责,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下设职业卫生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调查研究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对策;综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老企业改造中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管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行业试点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综合评价;统计分析职业病的情况并提出对策;管理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处理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健食品、提前退休和职业卫生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工作。

13、,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6月17日,政府机构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进行大幅度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1998年,卫生部设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1998年2003年:卫生部,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卫生部监管

14、职责】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份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2003年2008年: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

16、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法

17、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2008年7月至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

18、违规行为; (三)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六)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四)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五)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六)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

19、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七)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八)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了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监管体制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一、我国职业健康的历史与现状,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 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至此,职业病预防、待遇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而

20、职业病诊断问题则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2010年后卫生部的职责,2010年后卫生部的职责,4、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

21、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2010年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督

22、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2010年后人社部和全总的职责,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

23、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从而真正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但在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尽管这两种情况涉及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

24、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同时,这些个案还容易引起舆论关注,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在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 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 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25、。,(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2)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修正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 (a)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b)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二)修改

26、的主要内容,(c)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d)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二)修改的主要内容,(3)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

27、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四)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修正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此外,为完善

28、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由于职业活动所导致的健康受到的损害,统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不同国家的职业病范畴是不同的。 我国职业

29、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 包括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法律关系,安监/卫生/劳动,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0、: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等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保障等职责。,各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预防控制环节,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 放射性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早期健康损害,慢性职业病,急性中毒,死亡,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卫生监督实施多部门,分段监管。,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

31、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32、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职业病概念】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

33、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属地原则,第三条【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体现了综合管理的思路,增加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34、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防治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非公司制: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在工艺、设备、材料上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

35、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36、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要求三个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第一章总则,第十条【防治规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

37、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国家标准】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38、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检举、控告、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健康意识和行使权利,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源头上控制和消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

39、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第十六条【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七条【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

41、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4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条【特殊管理】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了“高危粉尘”作业,。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尘肺占较大比重,其中,高危粉尘又占相当大比例。,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

4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障资金投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防治提供资金保障。,第二十四条【技术、工艺

44、、设备、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五条【公告和警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

45、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

46、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要有资质,第二十八条【监督职责】

4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设备警示和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材料危险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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