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切实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鼓励和引导举办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重点规范治理举办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禁止和整治以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行为。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