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