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