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举办者(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