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条为了公道利用城镇土地,调理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2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3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丈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肯定。第4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以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4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态、经济繁华程度等条件,肯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