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律师协会委员会党员活动管理制度(第2届*律师协会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第1条 为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员活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1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司法部关于进1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6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律师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指的党员活动是指党组织关系在市律协党委的党员,因私出国(境)、临时出差或外出学习,或外行业、外地党员进入本市律师事务所工作而产生的党员组织关系流转的情况。第3条 加强和改进对党员活动的管理,使他们在活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第4条 因工作缘由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实习的党员,应在办理转入本市律师事务所工作手续的同时转入本人的党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市律协党委。转入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建立党支部的,由市律协党委依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编入党的1个支部。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