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境内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及资金划转等有关事项。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五、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持以下材料,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