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倡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3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的相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第3条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4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俭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5条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之外,必须实行火葬。对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第2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6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证明:(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