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 2015197 号)、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部、扶贫办和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村 20163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 2016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玉林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 金。第三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用于我市试点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第四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