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更更正(一)姓名变更公民变更姓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慎重办理,18 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变更。所需手续: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学校证明3、单位原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证或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村(居)委会证明变更姓名为同音字的经户籍内勤审批后办理;非同音字的,经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后,报县局户政科(股)长审批后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法民字第 11 号)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200274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 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 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二)性别变更、更正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