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规范高效廉洁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行政许可事项(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受理机构: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公地址: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 0778-7213917投诉电话: 0778-7215070邮编编码: 547299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由自治区、地级市、 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 团体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