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价房改房上市增值费征收办事指南未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补差的标准价房改房出售时,须将增值的 20% 缴纳至原房改产权单位或市住房基金账户(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缴入市住房基金账户)。如申请人有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待遇的,则应按相关规定退回多享受的房改房或住房货币补贴后方可办理。退购房改住房时,需退回的原房改购房款, 从住房基金中支出,若住房基金余额不足, 则从政府物业出租回收租金中支出。一、办事程序1. 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标准价房改房产权证及标准价房改房增值费征收表到市地税征收处核定目前该套房产的计 税价格及出售涉及的税费;2. 按指南“需提交资料”清单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资料;3. 持已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后的“标准价房改房增值费征收表”办理完税手续;4. 申请人持已完税的“标准价房改房增值费征收表”及其他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需提交资料1. 市地税局已核定计税价格的标准价房改房增值费征收表(含申报人申报价格);2. 当年购房的“珠海经济特区出售公有住房计价表”复印件,遗失者可到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