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师说教育集团考试教学团队编录银监发20116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