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大厅使用规则(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滨州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大厅(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大厅”)所进行的资产与权益网络报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任何进入产权交易大厅组织或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第三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二章释 义第四条 “产权交易大厅” 是指经组织方申请在中心网站开设的, 针对其组织的特定种类标的动态报价活动的交易专区。第五条“组织方”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在产权交易大厅组织特定标的报价活动的机构。 产权交易大厅的组织方(以下简称“组织方”) 为中心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条“意向竞买人”是指有意进入产权交易大厅参与报价活 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织方在相关交易文件中有其他称谓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竞买人”是指按照组织方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取得参与报价活动资格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