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2016 年 8 月 25 日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8 次会议通过2016 年 9 月 23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 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四条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