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人民医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一、病历质量书写要求:1、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每位病人就诊时必须按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 要求书写门诊或住院病历,统一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门诊病 历当时完成,住院病历24 小时内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应具体到分钟。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保管, 住院病历科室在病人住院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出院病历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管。 住院病历未经医务科批准一律不得出借、复印。病人出院后需复印病历, 必须由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 由病案室专人将病历进行复印,并进行登记。不得直接将出院病历交病人去复印。2、低年资住院医生必须书写完整住院病历,每年需完成 60 份住院病历(详见台一医住院医师病历书写制度具体规定)。进修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 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 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主治医生首次病程录必须在病人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科主任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