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 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即日起施行。主任:张维庆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 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