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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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一、设定依据和程序(一)设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 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二)受理对象 :南宁市辖区范围所有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四)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五)办理时限及流程:1、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3、流程:(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许可批件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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