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2006 年 9 月 15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 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 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