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健康发展,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意见、市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实际,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和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公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财政补贴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第三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服务对象及家属、专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形成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 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 务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