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在涉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降低涉路工程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公路(含县级及以上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有如下涉路施工行为的,均应进行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二)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三)跨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四)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五)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第三条 涉路工程本身的建设和运营应尽量减少给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运行、养护和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 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都应遵守公路路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第四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