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国内客运销售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和代理1.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方)在地区代理委托方的国内客票销售业务。2. 本协议条款适用于: BSP 客票销售B2B 客票销售。3. 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有义务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第二条:名词解释1. 销售代理人 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2. 标准运输凭证 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3. 借项通知单 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 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