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的转租合同转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 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转租房屋的情况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 区/ 县 路 号楼 层 室的 (公有/ 非公有)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 / 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 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 ,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 (全部/ 部分)即 号 室(以下简称转租房屋) 转租给乙方。转租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租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2. 转租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予以明确。3.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三)中予以明确。第二条转租用途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租用公房凭证)(编号 )。转租房屋的用途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