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的通知颁布日期: 1987-12-31执行日期: 1987-12-31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执行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必须与工人 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便于各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我们拟定了 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样本),供参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工人签订 劳动合同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工人发现甲方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不愿在甲方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二、各单位在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于 1988 年 1 月 31 日前补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应从正式录用之日起计算。三、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对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