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行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 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职权的机构。第三条 下级审核机关在上级审核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许可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扰。第四条 上级审核机关有权对下级审核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二章 分级审核和审核权限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受理,原则上与内外资登记管辖一致。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与登记管辖范围一致。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对于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市局委托下放分局的,食品流通许可由市局授权分局受理、核准和发证,相关文书盖市局许可章。食品流通许可由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形市场及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