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2007 0129合同编号: C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出卖人: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OO七年十二月修订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 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签订本合同前,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 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