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 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