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1835 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第三条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和延续;第五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