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 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其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进行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部分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超出承诺的部分参照享受本奖励资金。政府投资示范项目的增量投资由政府资金承担, 实施相应资金管理程序。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确认和验收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组织遴选超低能耗示范项目专家并形成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第二章示范项目的申报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一)城镇示范项目应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