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 2012 36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3 10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桂水资源函2014 13 号)和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 2013 162 号)、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钦政办 2013 163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4 个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二、考核组织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水文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