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 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 2007 258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9 2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 77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北海市市区范围内, 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