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 计及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城市规划建设 的管控环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 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 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在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