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规约壹、 保证人的资格,以经本公司认可领有登记的执照厂商一家,或相当于担任以上的现任公职人员二人的连保为原则,但如为经管财物人员的保证,限有公司担保,被保人的直系血亲不得是保证人。贰、 保证人在保证书签名盖章,并须要盖服务机关印信,如为公司担保,除盖用正式公章外,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盖)章,本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保证人须盖用原印鉴,如原印鉴遗失或更换,应 另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叁、 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职务及其服务单位,不论有何变更,本保证继续有效,保证人不得籍口推托保证责任。肆、 被保人犯有下列情事之一,保证人应立即担负赔偿责任,按照本公司列开条款,无异议履行赔偿, 并须优先办理。1. 贪污公款,毁损公物者。2. 违法犯纪,侵占公物者。3. 渎职。4. 擅离职守,移交不清者。5. 其他有使本公司蒙受损害之行为。壹、 被保人离职,须经本公司查核清楚,发还该保证书后,保证责任方得解除。贰、 保证人如欲退保, 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与被保人办妥更换保证发还原保证书,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如为保证人片面通知或登报退保,概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