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对聘用员工的管理,完善学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 经济效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员工岗位设置应符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聘用员工。聘用员工是指经 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教学、管理或事务性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 包含 2006 年 6 月 1 日后学院引进的工作人员以及2006 年 6 月 1 日以前学院已按聘用方式引进的工作人员。二、聘用第四条基本聘用条件1、政治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年满 18 周岁;第五条聘用员工按所聘岗位职责、岗位重要程度、岗位可替代性以及本人所具备的素质、能力分为长期聘用员工、中期聘用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