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释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基本概念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 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是。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 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合 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 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也需要对 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世界 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在必要 的情况下得以变更。二、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