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 年 12 月 8 日财政部财会字( 1998) 60 号文发布 * 此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 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 财会字第 07 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