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2012 年 5 月 3 日人民法院报 )宋 硕【案情回放】2010 年 8 月 4 日 7 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 开高速西红门收费站时, 被和某驾驶的北京龙天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路公司)重型厢式货车撞上,李某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 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和某为全部责任。 和某为龙天路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龙天路公 司向被撞车辆支付维修费24654 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故龙天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24654 元。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和某作为龙天路公司司机, 对所驾车辆安全常识及操作规范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依据保险公司询问笔录可知, 和某在事发前已发现车辆刹车有过漏气的情况,且处于时有时无的状态。 龙天路公司并未就询问笔录中记载事项提出相反证据 予以证明, 且亦不申请对和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故在没有其他相反证